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永政行復〔2024〕9號

日期:2024-07-31 16:54 來源:司法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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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楊某。

  被申請人:某局。 

  第三人:某超市。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對其提出的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4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依法聽取當事人意見?,F(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舉報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責令其重新依法處理。   

  申請人稱:2024年1月19日,申請人通過郵寄掛號信(單號:XC0111074****)投訴舉報某超市違法一案。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24日收到投訴舉報后,于2024年2月1號向申請人告知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的處理義務,其處理違法。本案中被申請人未依法全面搜集證據(jù),涉案產品屬于加工食品,被申請人所謂的農產品屬于嚴重事實不清。申請人購買的鴨血是經過添加食品添加劑煮熟的熟肉制品,不是初級農產品。初級農產品鴨血是未經過加工的液體,而涉案產品是煮熟的固體血塊。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已全面充分履行法定職責,作出的不予立案處理結果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的申請理由不成立。被申請人認為:應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第三人某超市在行政復議期間未按本機關《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通知提交有關復議請求答復意見、證據(jù)及有關材料。 

  經審理查明:2023年5月29日,申請人在第三人經營的永安市某超市,支付1元,購買鮮鴨血1份。2024年1月20日,申請人以第三人銷售的鴨血未做標注,現(xiàn)場沒有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必要信息為由,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舉報,并通過郵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交投訴舉報材料。2024年1月24日,被申請人收到該郵件。2024年1月31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投訴舉報事項予以案源登記,對投訴事項作出投訴受理決定,隨后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核實,向第三人調取了案涉鴨血供應商營業(yè)執(zhí)照、進貨憑證及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在第三人經營場所發(fā)現(xiàn),鴨血銷售區(qū)放置了鴨血標識牌,但未標注鴨血的產地及生產者或銷售者名稱。同日,第三人以書面形式向被申請人表示拒絕調解。2024年2月1日,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第三人如實標明食用農產品相關信息;第三人向被申請人作整改反饋。同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投訴事項作出投訴終止調解決定,對舉報事項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通過郵寄方式,將投訴舉報事項的處理結果反饋給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郵件照片、郵件軌跡信息截圖、投訴/舉報信、購物小票照片、《關于永安市某超市投訴舉報的情況反饋》等;被申請人提供的被申請人答復書、投訴/舉報信及附件、現(xiàn)場筆錄、現(xiàn)場核查相關照片、進貨憑證、營業(yè)執(zhí)照、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拒絕調解書、《責令改正通知書》(永市監(jiān)X責改〔2024〕*號)、送達回證、整改后照片、案件來源登記表、不予立案審批表、有關事項審批表、《關于永安市某超市投訴舉報的情況反饋》、郵寄詳情截圖等。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yè)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yè)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供食用的源于農業(yè)的初級產品為食用農產品。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農業(yè)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農業(yè)產品是指種植業(yè)、養(yǎng)殖業(yè)、林業(yè)、牧業(yè)、水產業(yè)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而動物血液以其他動物組織歸類為動物初級產品,并列入農業(yè)產品范圍。本案中,被申請人通過對第三人進行現(xiàn)場檢查、索取相關證照、票據(jù)等,認為案涉鴨血是農業(yè)活動中獲得的原始農產品,屬于食用農產品范疇,并無不當。被申請人對第三人在銷售鴨血過程中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在鴨血標識牌上標明產地及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的行為,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并在第三人改正后,對申請人提出的舉報事項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無不當。被申請人依照《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對申請人提出的投訴舉報事項進行核查,對投訴舉報事項分別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在法定期限內向申請人告知,已履行法定職責。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投訴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作出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投訴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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