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永政行復〔2024〕8號

日期:2024-07-31 16:43 來源:司法部官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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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楊某。

  被申請人:某局。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不服,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4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依法聽取當事人意見?,F(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處理申請人的投訴未履行法定告知義務,屬于違法;并責令其依法予以告知。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2024年1月19日通過向被申請人郵寄掛號信(單號:XC0111074****)投訴舉報永安某酒店違法一案。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24日收到投訴舉報信后,未向申請人告知投訴是否受理,僅在2月6日告知不予立案和終止調(diào)解。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的告知義務,屬于程序違法,其未告知是否受理,侵害了申請人的知情權,其直接程序倒置告知申請人終止調(diào)解,屬于無效行政行為。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后,于2024年2月1日17時04分,用某所辦公電話(0598-3634***)向申請人(電話:1760097****)告知投訴已受理,告知時間未超過七個法定工作日,并于法定期限內(nèi)向申請人告知投訴舉報處理結果,被申請人全面充分地履行了法定職責。

  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1月20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材料,投訴舉報某酒店(永安店)涉嫌虛假宣傳。2024年1月24日,被申請人收到該郵件。2024年2月1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投訴事項作出投訴受理決定;同日下午17時04分,被申請人使用某所辦公電話(號碼:0598-3634***),撥打申請人在投訴/舉報信中提供的電話(號碼:1760097****),以電話方式向申請人告知投訴受理決定,通話時間為00:00:23。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

  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郵件照片、郵件軌跡信息截圖、投訴/舉報信、某平臺訂單截圖、某平臺宣傳頁面截圖等;被申請人提供的被申請人答復書、《文件閱示、辦理單》、投訴舉報材料、投訴受理決定書、某公司出具的《證明》等。

  本機關認為:《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具有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nèi)將投訴是否受理的決定向投訴人告知,但未限定告知形式。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4年1月24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材料,于2024年2月1日對申請人提出的投訴事項作出投訴受理決定,并通過電話方式向申請人告知投訴受理決定,并無不當?!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復議申請后,發(fā)現(xiàn)被申請人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jīng)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本案中,被申請人已在本案行政復議受理前,于法定期限內(nèi)向申請人告知了投訴受理決定,已履行法定職責,故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未告知其投訴是否受理的主張,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被申請人已在本機關受理本案行政復議前,于法定期限內(nèi)向申請人告知了投訴受理決定,已履行法定職責,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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