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現將《永安市(個人)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轉為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實施意見》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永安市(個人)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
轉為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實施意見
根據《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號發(fā)布)、《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3月8日第1號令)、《福建省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閩政〔1992〕43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福建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土〔1992〕044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對我市個人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轉為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提出實施意見如下:
第一條 個人自建房、成套住宅和商業(yè)店面(不含2007年6月1日以后農戶拆遷安置使用國有土地自建房、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轉讓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方須按轉讓時同一地段基準地價的40%繳納土地出讓金后,方可辦理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手續(xù)。土地出讓期限:宗地內,首戶曾辦理土地出讓手續(xù)的,以首戶辦理的出讓日期起算,商服用地四十年、住宅用地七十年;宗地內,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xù)的,住宅用地土地出讓終止日期統一為2069年12月31日,商服用地土地出讓終止日期統一為2039年12月31日。
第二條 2007年6月1日以后,農戶拆遷安置自建房轉讓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方須按轉讓時出讓地評估價的90%繳納土地出讓金后,方可辦理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手續(xù)。土地出讓期限從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算七十年。
第三條 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取得完全產權的,依據《永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永安市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取得完全產權及回購、退出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永政文〔2014〕106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 經市房管局審核準予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和曾上市交易但仍保留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公有住房再次交易的,受讓方須按交易時同一地段基準地價的10℅繳納土地出讓金后,方可辦理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手續(xù)。土地出讓期限:宗地內,首戶曾辦理土地出讓手續(xù)的,以首戶辦理的出讓日期起算七十年;宗地內,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xù)的,土地出讓終止日期統一為2069年12月31日。
第五條 永安市個人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符合轉讓條件進行轉讓的,經市住建局審查后,由市國土資源局批準,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收繳土地出讓金,并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xù)。
第六條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等相關規(guī)定明確應當收回重新公開出讓或不得轉讓的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進行轉讓。
第七條 本實施意見自頒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在此之前發(fā)布的相關規(guī)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