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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聯合審查機制的通知
    永政文〔2011〕109號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部門、單位,駐永安的中央、省、三明市屬企事業(yè)單位:

      為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準入、管理制度,根據民政部、住建部等11部門《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及住房保障有關法規(guī)政策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建立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聯合審查機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格審查對象

      凡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對象,包括: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含租賃補貼、實物配租配售);

      (二)申購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限房價競地價項目);

      (三)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其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均列入申請資格審查對象和范圍。

      二、資格審查的內容和職責分工

      資格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申請對象及其家庭成員的住房情況、收入情況和財產情況。

      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還包括直系親屬)的房屋登記信息進行查詢,并做好申請資格的審核等相關工作。

      市民政局牽頭制定申請人家庭收入認定辦法,組織、指導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社區(qū)居委會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調查、初審工作,并負責復核確認。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還包括直系親屬)的土地使用權申請和登記情況進行查詢。

      市地稅局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個人所得稅繳稅情況進行查詢。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社會保險繳納情況進行查詢。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企業(yè)注冊資金及個體經營戶注冊信息進行查詢。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負責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車輛登記情況進行查詢。

      另外,可根據實際需要,經申請對象及其家庭成員授權,對相關人員個人儲蓄和貸款情況,以及個人股票、基金、期貨持有情況進行查詢,并由相關金融、證券機構提供證明。

      三、審查方法和流程

      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我市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水平,統(tǒng)籌考慮城鎮(zhèn)居民從業(yè)人員平均勞動報酬、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工資標準以及人均住房面積等因素,提請市政府適時調整頒布各類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標準和輪候辦法,并按相關工作責職和程序落實聯合審查措施。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含租賃補貼、實物配租)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常態(tài)化申請和每季度聯審的辦法。具體如下:

      1.由申請人在正常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社區(qū)居委會提出申請,所在地社區(qū)居委會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息查證等方式進行初審,并簽署初審意見。

      2.對于本轄區(qū)內已初審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請人,所在社區(qū)居委會于每季第一個月10日前進行集中張榜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送到所在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

      3.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于每季第一個月22日前將本轄區(qū)內已審核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材料集中報送到市民政局。同時,將申請人家庭成員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含紙質和電子文檔)等相關材料分別報送到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地稅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等部門和單位進行相關信息審查。

      4.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地稅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等部門和單位于每季第二個月7日前完成廉租住房保障申請人家庭成員的相關信息審查后反饋到相應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

      5.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于每季第二個月10日前將本轄區(qū)內經民政等部門審核合格后的廉租住房申請材料集中報送到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

      6.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于每季第二個月15日前將審核合格后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請人進行為期15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廉租住房保障輪候庫,并于每季第三個月15日前發(fā)放租賃補貼(按季度發(fā)放),申請實物配租配售的按項目適時進行配租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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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項目由申請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銷售單位(或其委托機構)提出申請并填寫相關材料,由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社區(qū)居委會負責對本轄區(qū)的申請人進行初審,并簽署初審意見;同時將相關材料及有效證明一并提交銷售單位。

      2.由銷售單位統(tǒng)一將申請人家庭成員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含紙質和電子文檔)等相關材料分別報送到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地稅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等部門和單位進行相關信息審查。

      3.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地稅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等部門和單位于收到材料后15日內完成申請人家庭成員的相關信息審查并反饋到銷售單位。

      4.由銷售單位將申請材料集中報送到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

      5.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于收到材料后20日內完成評分等工作,并將申請人的相關信息進行為期7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反饋到銷售單位進行配售。

      (三)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公有產權)配租

      1.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按項目由申請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配租單位(或其委托機構)提出申請并填寫相關材料,由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社區(qū)居委會負責對本轄區(qū)的申請人進行初審和公示,并簽署初審意見;同時將相關材料及有效證明一并提交配租單位。

      2.由配租單位統(tǒng)一將申請人家庭成員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含紙質和電子文檔)等相關材料分別報送到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地稅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等部門和單位進行相關信息審查。

      3.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地稅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等部門和單位于收到材料后15日內完成申請人家庭的相關信息審查并反饋到配租單位。

      4.由配租單位將申請材料集中報送到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

      5.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于收到材料后20日內完成評分等工作,并將申請人的材料進行為期7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反饋到配租單位進行配租。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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